近日,李某某等三人为我院送来锦旗,感谢我院依法支持起诉,帮助他们化解了300余万元金融借款纠纷。
李某某等人原系我市某厂职工,2005至2008年间,因资金周转困难,某厂以李某某等三人名义与某银行先后签订22笔金融借款合同,贷款金额共计300余万元,供某厂经营使用。后某银行向李某某等人催收贷款,并将其列为失信人员。李某某等人与某厂、某银行等单位沟通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为由撤销案件。李某某等人走投无路,生产生活因此受限,银行又不主动起诉,无奈之下,希望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但苦于手头缺乏符合起诉条件的基本证据,于是通过代理律师向我院申请支持起诉。
我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某银行等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经审查,我院认为某厂在李某某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李某某等人的名义与某银行签订多份金融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共计300余万元,该合同不是李某某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上的签名和指印并非李某某等人所为,李某某等人也未实际使用该借款,故该合同不成立,李某某等人不应受该合同的约束。现其被列为失信人员,生产经营和生活因此受限,严重影响个人信用,我院遂决定支持起诉。高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院提出的支持意见,判决李某某等人与某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不成立。
为彻底消除该案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判决生效之后,承办检察官未满足于就案办案,主动与某银行对接,沟通解决该案后续问题,银行已主动将李某某等人移出失信人员名单,彻底解决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