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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时间:2021-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整治内容:(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愿、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2)个别检察人员心存侥幸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个别检察人员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2、整治措施:(1)教育引导。在教育整顿活动学习教育环节,深入学习“三个规定”及配套制度规定,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意义,讲实规范填报要求,明确填报事项范围具体内涵,讲明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以及不如实填报责任,明确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带动全体干警全面如实记录报告,严格落实“三个规定”。(2)自查填报。在深化认识认真梳理的基础上,既要填报2018年1月以来本人过问或干预、插手其他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情况,也要填报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情况,还要填报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情况。充分发挥“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指引作用,要求检察人员珍惜机会,再次集中补报。(3)建立和完善落实“三个规定”督导员工作机制。建立我院《落实“三个规定”督导员工作机制》,各内设机构确定专人担任“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督导员,督促本部门干警每月25日前登录重大事项填报系统完成“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院检务督察职能部门根据干警“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填报情况,通过召集督导员会议对填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或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各部门应按照要求立行立改,确保全院“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网上填报数据准确无误。(4)开展2018年以来全院检察干警违纪违法办理案件的倒查工作。认真落实高检院检务督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以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倒查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2018年以来我院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办理案件的倒查工作,组成倒查小组,采取逐案倒查、梳理线索、建立工作台账,与违纪违法人员逐个见面、查阅“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填报档案、征求驻院纪检监察组意见、违纪违法人员签字背书等方式开展倒查。核查违纪违法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接受请托、插手干预办案等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如实记录报告、隐瞒不报等行为。着重排查涉案检察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其他检察人员办案后,检察人员是否如实记录报告的情况;对存在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等行为的检察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党组决定、分类严肃追责处置。(5)内外部通报。对干警违反“三个规定”反面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包括人员信息、案件情况、违规情形、处理结果,深化警示教育,促使人人受触动,形成强力高压态势。向社会公布记录填报情况和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6)完善机制。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报告执行“三个规定”情况;把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关于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督察办法》,对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督促检查、定期分析;在办案过程中告知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三个规定”有关内容,让当事人、律师等监督检察机关严格执行;规范完善检察人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构建良性互动的新时代检律协作关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案件当事人等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7)形成氛围。争取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支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沟通协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加强传统媒体宣传的同时,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以漫画、动漫、微视频、微讲堂以及设置手机彩铃等方式广泛宣传。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整治内容: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我市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我市境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或在我市境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2、整治措施:(1)教育动员。认真进行专题动员部署,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宣传解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利用正反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用好谈心谈话重要法宝,帮助检察人员放下思想包袱、克服侥幸心理,激发自查自纠的内力。(2)全面排查。根据有关纪律规定以及确定的政策界限和禁业范围,组织检察人员逐项对照检查、实事求是填报自查事项报告表。协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检察人员填报情况进行全面查核,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底数清、情况明。(3)甄别认定。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甄别研判,听取检察人员本人意见,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行为作出认定。(4)依规处理。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或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依规依纪注销企业、退出退赔钱物、上缴所得不当利益、停止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拒不退出、虚假退出、不停止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5)公开承诺。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报告本人及分管领域整治情况,中层干部和其他人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承诺清理完毕,主动接受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以一定方式,主动向社会宣布整治清理完毕,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6)规范管理。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有关信访举报,第一时间查核处理。实行动态跟踪监督,在人员招录引进和干部提拔交流、离职、退休等环节形成长效查核和管理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健全主动报告制度,将其列为述职述廉内容,作为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重要依据。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整治内容:(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2、整治措施:(1)思想教育。通过动员部署、专题学习、谈心谈话等方式,宣传解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利用正反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2)全面摸底。根据有关纪律规定以及确定的政策界限和禁业范围,组织检察人员逐项对照检查、实事求是填报自查事项报告表。协调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对检察人员填报情况进行全面查核,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底数清、情况明。(3)甄别认定。会同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甄别研判,听取检察人员本人意见,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行为作出认定。(4)依规依纪处理。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纠正,依规依纪上缴所得不当利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拒不退出、虚假退出、不停止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5)健全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有关信访举报,第一时间配合有关单位查核处理。建立与相关部门联查联控联防、岗前任职承诺、岗位调整前核查、纳入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内容等机制。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整治内容:(1)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2)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3)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4)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导致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6)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7)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审查,或者立案后不及时调查核实的;(8)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2、整治措施:(1)全面摸排。对2019年以来有线索反映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通过个人自查、回访案件当事人及家属、接受群众举报、梳理相关信访线索、案件复查评查、走访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听取律师、案件当事人意见建议等形式全面摸排。(2)重点排查。对2019年以来有明确线索反映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一案一清理、一案一台账、一案一评查。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受案而未受案或长期搁置的案件进行彻底梳理。(3)深入整改。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在案件审查结论、证据收集固定、法律适用、办案流程等实体和程序方面,反思和剖析原因并深入整改。能够立行整改的,一案一举措整改;不能立行整改的,认真研究整改方案,明确细化具体措施、工作进度、责任目标等。(4)严肃追责。逐案研究确定检察人员是否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违纪违法问题,扎实开展刑事错案司法责任追究,突出“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准确衔接司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5)对排查出的已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刑事错案开展错案评查以及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按照高检院《关于开展刑事错案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错案的依法纠正、责任追究和善后工作的意见》,成立错案评查工作组和案件评查办案组,并指定资深检察官通过实地阅卷、走访案件当事人、询问检委会委员等方式,进行阅卷并开展评查、谈话等工作,撰写评查报告,提出是否追究司法责任意见层报检察长,必要时提交检委会审议,院检务督察部门根据评查情况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作出追责处理。(6)完善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定期清理机制、利用派驻公安机关检察监督机制和侦查监督平台促进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机制、随机分案为主和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积极探索对公安机关长期“挂案”的监督机制。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整治内容:(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审判人员违规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3)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其他违反减假暂实体条件和办理程序规定监督不力的;(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或为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6)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不跟进督促纠正、整改的;(7)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不跟进督促纠正、整改的。

2、整治措施:(1)全面摸排。通过个人自查、访谈服刑人员及家属、接受群众举报、梳理相关信访线索、案件复查评查、走访相关政法机关、听取律师、案件当事人意见建议等形式,全面摸排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2)重点排查。突出工作重点,排查对“减假暂”活动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对罪犯多次调监、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部位监督不力的突出问题。(3)专项检查。结合中央政法委部署的专项整治,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检察监督,对市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清理工作开展起底纠正专项整治,确保没有遗漏。对已排查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深挖根源,重点关注检察监督中存在的不敢、不愿、不善监督问题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与有关政法单位通力协作,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问题,重点对“有权人”和“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纸面服刑”问题进行检察监督,深挖彻查问题背后的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线索。(4)甄别处理。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审查,逐个认真梳理、甄别、认定,对相关行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各类问题,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立案查处、线索移交等方式依法处置,增强监督质效。(5)完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司法工作人员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深度与广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以上整治内容、整治措施未涉及到的问题,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整治内容:(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2、整治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对已退休检察官开展退休后从业纪律规定学习教育;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人员宣讲解读离任公职人员从业规定,讲清讲透离任后再就业的限制性特别是禁止性规定;督促存在问题的退休检察官向组织坦白个人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不存在或已向组织讲清问题书面承诺。(2)加强数据分析。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检察官离任从事律师职业名录及代理具体案件信息库,加强抽查核实,梳理发现问题线索。(3)规范离任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山西省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接触交往“七不准”(试行)》,强化离任从业限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掌握离任人员的兼职和从业情况,及时跟进监管。(4)分类处置处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办案行为发生在2018年以后的所有案件开展倒查等,深挖彻查充当司法掮客问题线索。对多渠道反馈问题线索加强甄别,与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会商,明确处置方式。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违纪违法人员,严格查处;对主动自查申报、如实向组织讲清问题的,落实“自查从宽”政策;对心存侥幸、不主动交待问题的,严肃追责。对辞职、辞退、开除等离任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职能机关、部门处理。(5)健全完善机制。建立离任检察官谈话机制,检察官办理离职手续前,由所在部门、政治部、分管领导分别谈话,讲清离任从业制度要求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建立从事律师职业离任检察官名录,嵌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时更新、强制检索,及时发现违规代理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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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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